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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减轻了司法的负担,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同时也没有剥夺公众的知情权,因为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事实已经满足了公众对其有罪或无罪的知情权,从而公众也不需要再旁听审理过程。

然而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较大缺陷,使其监督功能极为有限。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称,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监督纠正有罪不究、执法不严的问题,又重视监督纠正侵犯人权、冤及无辜的问题,努力做到严格依法、客观公正,(37)并称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强化监督意识,着力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能力,努力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但是无法改变检察机关以追诉职能为主导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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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在探讨进行参与式侦查模式改革问题。(58)目前,会见难的问题基本解决,而新的问题在于会见时间滞后。根源在于,检察机关承担着侦查与公诉等追诉职能,即便名为法律监督机关,但其基本职责与监督者所应具有的异体性、外部性、独立性之间存在矛盾。(54) 改革我国侦查监督制度模式,需要将侦查监督置于诉讼体制内进行检视。(57)域外存在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的实践,而在我国,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可以在场,无不体现出监督法律关系的倒置状态。

该厅负责对全国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立案监督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控制权,其实质就是由检察机关拥有、行使启动侦查的统一决定权,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启动追诉程序。[6] 在中国,立法者并没有从法律层面对记者进行定义,但在相关的行政法规中可以找到对新闻记者的定义。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微博、博客等自媒体给司法公开带来的挑战让立法者以及法官们措手不及。(二)自媒体直播庭审的批准 自媒体报道庭审的及时性、便捷性、简洁性是其与生俱来的优势,但是自媒体报道庭审同样具有局限性,这也是长久以来世界各国迟迟没有允许在法庭上使用自媒体报道庭审的原因。如果是记者或法律评论员通过自媒体直播庭审无需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是普通公民使用自媒体直播庭审必需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在获得法官许可后方能使用。毫无疑问,这种新的平衡还将不断受到质疑、审查、完善。

然而,随着微博、博客等自媒体的迅速发展,影响不断扩大,这一现象正在悄然发生变化。不得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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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知情权的专门的国际性文件是《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2],该《宣言》认为:知情权是人类尊严、平等,和公正的和平之基础。要实现知情权,其前提是应当有信息公开。而反对者则认为摄像机将改变证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影响公众审判。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庭内的秩序。

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公开 审判公开 。第三,关于判决的公开,《公约》英文作准文本中规定的是…judgment… be made public,而《欧洲人权公约》英文作准文本中规定的则是Judgment shall be pronounced publicly…。[9] 审判公开第二项内容是判决的公开。特别报告员在 1998年的年度报告中清楚地表明,表达自由权包括获取国家所持有信息的权利:寻求、获得、传递信息的权利不容争辩地赋予国家一个明确的责任,即保障对信息,特别是政府在各种存储和索取系统中所保有信息的获取权在地区性人权体系中——美洲国家组织、欧洲委员会、非洲联盟——都正式承认信息权。

就公开审理而言,被告人可以放弃其得到公开审理的权利,但不能放弃出席审理的义务。对于司法机关作出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媒体有权要求采取对于禁止报道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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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若新近拟定之文件因特殊原因被设为保密或机密,在经过一段合理期限后也应采取措施使其完全公开。另一方面,公开审判还体现了公众的权利。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8条规定,有关司法机构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1998年6月在丹麦的奥胡斯市召开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上获得通过。第三种例外是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这一规定是关于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协调机制的内容,包括了以下规则: 首先,法律不能禁止法官回答公众提出的与司法有关的问题。[18] 《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第4条原则指出:信息公开应成为准则,保密应被视为例外,并具体要求:g.对信息公开的豁免,尤其在法律中,应予以谨慎规定,且其范围应在国际法所允许的程度以内。[3]关于这两项内容的论述参考和综合了张吉喜教授的分析,参见张吉喜:《刑事诉讼法中公正审判权: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基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0-52页。

道德的理由是指如性犯罪之类的情形。根据该款的规定,审判公开既包括动态公开,也包括静态公开。

连接性治理强调通过政府内纵向与横向间协作、公私部门伙伴关系等网络关系实现地方性、国家性和跨国性协同与整合,被普遍视为电子政府最成熟的发展阶段。基于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不公开。

现代媒体能够使司法公开达到事实上最大的程度,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公开审判到底可以公开到什么程度?美国著名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学者亨斯特勒一语道破说:直播的理由是公众有权看到审判而法庭却是容量有限的,而电视可以让公众在家中现场看到审判。《欧洲公约》第10 条与《世界人权宣言》(UDHR)第 19 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和《美洲人权公约》(ACHR)第 13 条的细微差别在于,《欧洲人权公约》保护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而不是索取信息的权利。

国家安全主要是指涉及重要的军事秘密。摘要:司法公开是国际准则中公正审判权的要求,也是公民知情权的要求。通过比较这三个公约的条文,可以发现五点主要区别:第一,《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都明确要求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所有案件都需要公开审判,而《美洲人权公约》则将审判公开的权利限定于刑事诉讼。这方面的例子如旁听者情绪性的反应危及了审判的持续进行等。

[5]《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了判决公开的两项例外:保护少年的利益,或者案件与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相关。《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认为:信息公开应成为准则,保密应被视为例外,知情权适用于政府所有分支(包括执法、司法和立法部门,以及自治机构),所有层级(联邦、中央、区域和地方),以及上述国际组织的所有下属机构,公开信息的举证责任归于信息持有者。

判决的公开首先要求任何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开审判的内容也可以概括为公告公开、审理过程公开、宣判公开、判决书公开四个方面的内容。

《马德里准则》第8条规定:只要法官实施对规则规定的权利限制,媒体就有权利要求听证和进行上诉。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放弃了得到公开审理的权利,公诉方免除了证明其有罪的责任,法庭免除了开庭审理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的责任。

《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要求国家对法律的实施进行定期监测和报告,由立法和主要审查机构对执法和守法进行审查。库柏在演讲中提到政府在二战中实施新闻控制而造成民众了解的信息失真和政府间的无端猜疑,主张用知情权这一新型民权取代宪法中的新闻自由规定。广义的司法公开或者审判公开,应当是所有与审判有关的信息的公开。在国际上,司法公开源于公正审判权与公民知情权,司法公开的范围也不限于庭审公开。

有的国家将司法信息公开的问题纳入到政府信息公开之中,从而使司法信息公开的救济问题变得有法可依。所以,上面所说公正的审判可能有很多的具体标准,但首先应当是公开的审判。

技术完全可以改变政治、科学可以改变民主。20世纪40年代起,在由新闻界推动的信息公开立法运动中,一位叫做肯特?库柏的新闻工作者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首次使用知情权一词。

关键词:司法公开 审判公开 国际准则 司法公开是指狭义的司法即审判的公开。[1]前者是指法庭审判的公开,后者是指判决的公开。

最后编辑于: 2025-04-05 02:00:42作者: 开阔眼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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